食品用共擠聚乙烯包裝膜、袋
發布日期:2019-12-05 瀏覽次數:415
前 言
本標準依據GB/T4456-2008《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》BB/T0052-2009《液態奶共擠包裝膜、袋》、GB 4806.1-2016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而編織。
本標準依據GB/T1.1-2009《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寫》規定制定
本標準依據GB 48-6.7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視頻接觸用塑料材料和制品》規定制定
本標準依據11.0850.002.004-2W《品控采樣操作流程》規定制定
本標準由蚌埠天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
本標準由蚌埠天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科歸口
本標準起草單位:蚌埠天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科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張建
本標準于2017年4月首次修訂。
食品用共擠聚乙烯包裝膜、袋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食品用共擠包裝膜、袋(以下簡稱膜、袋)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以聚乙烯為主要原料,通過共擠工藝制成的包裝膜、袋。產品主要用于乳業及食品接觸用塑料包裝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,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1037-1988 塑料薄膜和薄片透水蒸氣性試驗方法 杯式法
GB/T 1038-2000 塑料薄膜和薄片氣體透過性試驗方法,壓差法
GB/T 1040.3-2006 塑料薄膜拉伸性能的測定第3部分:薄膜和薄片的試驗條件
GB/T 2358-1998 塑料薄膜包裝袋熱合強度試驗方法
GB/T 2828.1-2012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:按接收質量限(AQL)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
GB/T 2918-1998 塑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
GB/T 4456-2008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
GB/T 4789.2-20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菌落總數測定
GB/T 4789.3-200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大腸菌群計數
GB/T 4789.4-20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沙門氏菌檢驗
GB/T 4789.5-201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志賀氏菌檢驗
GB/T 4789.10-20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
GB/T 4789.11-201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溶血性鏈球菌檢驗
GB/4789.15-201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霉菌酵母菌檢驗
GB/T 5009.60-2003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
GB/T 6672-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測定 機械測量法
GB/T 6673-2001 塑料 薄膜和薄片長度和寬度的測定
GB/T 7707-2008 凹版裝潢印刷品
GB/T 9639.1-2008 塑料薄膜和薄片沖擊性能試驗方法自由落鏢法 第1部分:階梯法
GB 9683-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
GB 9685-2016 食品容器,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
GB/T 10004-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、袋干法復合,擠出復合
GB/T 19789-2005 包裝材料、塑料薄膜和薄片氧化透過性試驗,庫侖計檢測法
ISO15106、2-2003 塑料薄膜和薄片水蒸氣透過率的測定 紅外測定法
GB/T 21529-2008 塑料薄膜和薄片水蒸氣透過率的測定 電解傳感器法
GB 4806.1-2016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
GB 4806.6-2016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
GB 4806.7-2016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
3 產品分類
按盛裝物可分為固態和液態。
4要求
4.1 規格
4.1.1 包裝膜、袋的外形尺寸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,液態共擠包裝膜、袋及固態包裝膜、袋尺寸偏差要求見表1

6 試驗方法
6.1 樣品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
樣品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按GB/T 2918-1998 的規定進行,在標準環境狀態下樣品預處理時間為4h以上。試驗環境條件溫度為23℃±2℃,相對濕度為50%±10%。
6.2 尺寸
6.2.1 液態共擠膜、袋及固態包裝膜、袋寬度偏差。
按照GB/T 6673 的規定進行,用精度不低于0.5mm的直尺測量。
6.2.2 膜卷端面不平整度。
用精度不低于0.5mm的直尺測量。
6.2.3 印刷圖案尺寸偏差。
a) 套印精度用刻度放大鏡進行測量。
b) 分切位置、印刷圖案間距用精度不低于0.5mm直尺進行測量。
6.2.4 接頭
用目測或相應量具進行測量。
6.2.5 厚度。
按照GB/T 6672的規定進行。
厚度的極限偏差應按式(1)計算:
△t=tmax(tmin)-t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
△t——厚度極限偏差,單位為毫米(mm);
tmax(tmin)——實測厚度的最大值(最小值),單位為毫米(mm);
t0——公稱厚度,單位為毫米(mm)。
厚度的平均偏差應按式(2)計算:
t=(tn-t0)/t0×1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
t——厚度平均偏差,%;
tn——平均厚度,單位為毫米(mm);
t0——公稱厚度,單位為毫米(mm)。
6.3 外觀質量
6.3.1 外觀質量要求中液態共擠膜、袋的表面、印刷應在非直射自然光線下用目測方法進行檢測。
6.3.2 “晶點”和“雜質”的大小用刻度放大鏡進行檢測,以實際幅寬長度計算,取樣面積不小于1m2。
6.4 物理機械性能試驗
6.4.1 拉斷力、斷裂伸長率。
按GB/T 1040.3-2006的規定進行試驗。試樣采用2型長條形試樣,寬度為15mm,拉力試驗機鉗口距離50mm,試驗速度300mm/min。
6.4.2 熱合強度。
按GB/T 2358-1998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6.4.3 落鏢沖擊質量。
按GB/T 9639.1-2008中規定的A法進行試驗。
6.4.4 氧氣透過率。
按GB/T 1038-2000或GB/T 19789-2005的規定進行試驗。仲裁采用GB/T 1038-2000中的方法。
6.4.5 水蒸氣透過率。
按GB/T 1037-1988或GB/T 21529-2008或ISO 15106.2-2003的規定進行試驗。試驗條件為:溫度38℃±0.6℃,相對濕度90%±2%。仲裁采用GB/T 1037-1988中的方法。
6.4.6 墨層結合牢度。
按GB/T 7707-2008中5.7的規定的方法及附錄A中膠帶粘合力的要求進行試驗。
6.4.7 耐壓性能。
按GB/T 10004-2008中6.6.8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6.4.8 提吊試驗。
按BB/T 0039-2013規定。
6.5 衛生性能試驗
6.5.1 液態共擠膜、袋及固態包裝膜、袋的衛生性能按GB/T 5009.60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6.5.2 液態共擠膜、袋及固態包裝膜、袋的溶劑殘留量的測定按GB/T 10004—2008中的6.6.17的規定進行試驗。
6.6 微生物指標測定
6.6.1 在無菌室中將試樣裁成100cm2的面積,精確到0.1cm2上,用無菌水浸濕的無菌棉簽在內層面上反復擦抹,棉簽擦抹完后立即剪斷(或燒斷),投入盛有100ml無菌生理水的錐形瓶(或大試管)中搖勻,即得供試液。
6.6.2 按GB /T4789.2-2010,GB/T4789.3-2003,GB/T4789.15-2016的規定進行菌落總數、大腸桿菌、霉菌酵母菌的檢測。
6.6.3 致病菌包括沙門氏菌、志賀氏菌、金黃色葡萄球菌、溶血性鏈球菌。分別按GB/T 4789.4-2010、GB/T 4789.5-2012、GB/T 4789.10-2010、GB/T 4789.11-2014的規定進行檢測。
7 檢驗規則
7.1檢驗分類
7.1.1出廠檢驗。
按4.1—4.2和5.1的要求對產品尺寸、接頭要求和外觀質量進行檢驗。
7.1.2型式檢驗
型式檢驗項目為第4章、第5章全部項目,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 新產品投產的鑒定;
b)當結構、工藝、材料有重大改變時;
c) 正常生產時,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;
d) 產品停產6個月后恢復生產時;
e)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f) 國家質量監督結構或用戶提出要求時。
7.2 抽樣
7.201 組批
同一品種、同一規格為一批。按共擠袋形式交貨,每批數量不超過100萬個。按膜卷形式交貨的,每批數量不超過20t。
7.2.2抽樣方案
尺寸、接頭和外觀要求按GB/T2828.1-2012規定進行,采用特殊檢查水平S—3,合格質量水平AQL=6.5,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。
物理機械性能、衛生性能、微生物指標抽樣,以吹膜批次為單位,同一原料、同一工藝配方,為一個批次。以卷筒形式供貨的產品應在每批樣品中隨機抽取一卷進行檢驗,以單個產品形式供貨的產品從每批樣品中,按試驗項目要求,抽取足夠試驗用的樣品進行試驗。
7.3 判定
7.3.1 尺寸、接頭和外觀質量檢驗結果分別按表1、表3、表4、表5的規定進行單項判定。若有不合格項,則判該卷(個)不合格。合格批得判定按表12進行。
表12 尺寸、接頭和外觀質量抽樣及判定 AQL=6.5
批量卷(個) |
樣本量卷(個) |
接收數Ac卷(個) |
拒收數Re卷(個) |
≤150 |
5 |
1 |
2 |
151~500 |
8 |
1 |
2 |
501~3200 |
13 |
2 |
3 |
3201~10000 |
20 |
3 |
4 |
>10000 |
32 |
5 |
6 |
7.3.2物理機械性能檢驗結果按表7(固態包裝膜、袋按表8、9)的指標要求進行單項判定。若有一項不合格,應在原批中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加倍抽樣復驗,復驗結果仍不合格,則判該批不合格。
7.3.3 衛生性能、微生物指標要求按5.3、5.4的規定進行判定,若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該批不合格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儲存
8.1 標志
包裝上應有標識,標明產品名稱、生產日期、批號、規格、數量、執行標準編號、客戶名稱、保質期、制造商等,產品如接觸食品,需注明“食品包裝用”標志,并隨附產品合格證。
8.2包裝
應使用潔凈無異味包裝材料。
8.3 運輸
運輸時應防止機械碰撞或接觸銳利物件,同時應避免日曬雨淋,保證包裝完好及產品不受污染。
8.4 儲存
產品應儲存在清潔、陰涼、干燥的庫房內,不能與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和其他有害有氣味物質接觸。距熱源不少于1m。保質期自生產之日起一般不超過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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